|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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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暂无裁量基准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受理环节,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审查环节,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应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作出处罚决定;办结,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者不履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履行完毕。 |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期限60工作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根据实际办理结果填写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15号3号楼113室
电话:0532-87610755
行政诉讼
部门:1.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4.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1.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2.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1.0532-66878988;2.0532-80880601;3.0532-88892028;4.0532-82978801
暂无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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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行政处罚的时限?
回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